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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
发布时间:2019-04-28 17:49:48 人气: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基本编码 |
0114026000 |
实施编码 |
11440000006939799Q20114026000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数量限制 |
无 |
实施主体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结果样本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怀集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6、17、19、23监管组团初步设计的批复》(粤建市函〔2016〕297号).PDF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审批服务形式 |
马上办,网上办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业务系统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受理范围
主题分类 |
土地房产 |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申请内容 |
无 |
受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国家和省批准或核准的跨市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水利、交通除外)。
(2)国家和省批准或核准的跨市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通除外)。
(3)国家和省批准或核准的跨市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水利、交通除外)。
备注:(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收起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填报资料清单);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和办理批复。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收件的广东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窗口提出申请,并依照“提交材料”清单提交完整的一份材料;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5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有需要补正的,在交件5日内要求申请人补正;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1份)、有关部门批准文件(1份)和技术文件(10份);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批复。
备注:1、本事项可实施零现场办理,申请人可按照网上办事流程直接在网上填报、上传材料,本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后办理批复,并将批文邮寄给申请人。2、因初步设计文件材料较多且复杂,不便扫描上传,申请人也可选择窗口办理流程进行申报,本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后办理批复,并将批文邮寄给申请人。收起
查看流程图
特殊环节
名称 |
其他审查方式 |
时限 |
---|---|---|
专家评审 |
无 |
20(工作日) |
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
《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2 |
申请人 |
无 |
样本 |
中介办理 |
批准文件。主要包括:1、立项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或要点... |
复印件:1 |
行政机关 |
无 |
|
中介办理 |
技术文件。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 |
复印件:1 |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
无 |
|
中介办理 |
窗口办理
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收件窗口
办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1402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位置指引:1.公交车线路(正骨医院站下车): B3路B、B3路B 、209路、B4路A、85路、80路、74路、297路、B3路、276路、229路、B4路、133路
2.地铁路线:可乘坐广州地铁1号线至农讲所站C出口下,沿德政北路往北走约500米,过人行天桥即到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 |
---|---|---|
依据文号 |
(无) |
|
条款号 |
第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07-06-01 |
|
条款内容 |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00-09-25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粤建设字〔2008〕24号 |
|
条款号 |
第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建设厅 |
|
实施日期 |
2008-04-01 |
|
条款内容 |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
收起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权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场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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