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与建 筑业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演变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
一、国有经济为主体,实行单一固定工制度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建筑业形成了国有经济为主体,城镇集体经济为补充的所 有制结构。国有企业在建筑业中,无论在经营规模还是从业人员数量上,都占有 绝对优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统一分配、统一安置的劳动管理制 度,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多为固定工,作为产业工人和国营职工,享受国家统一的工
资福利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城镇集体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基本上也实行固定工 为主的工资福利制度。随着建筑规模的波动,建筑业陆续招用了一些临时工,以解 决周期性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这部分人员一般来自于农村,也有的来自于城市居 民,随着用工时间的延续,多数人陆续转为企业固定职工。
二、 推行使用农民合同工、季节工、夕I、包工,用工形式多元化
劳动合同制是以法律形式确立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1984年召开的第六届 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目前国营建筑企业固定职工的比 例,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50%左右,上升到80%以上。管理机构和后方基地庞大, 生产第一线人员很少,包袱重,拉不动,改革用工制度势在必行。要逐步降低固定 工的比例,大大增加临时工、季节工的数量,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要允许农民工 建筑队到城市参加投标、承包施工。”
1984年9月18H ,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要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的用工制度,国营建筑安装企业 要逐步减少固定工的比例。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国营建筑企业原则上不再招收固 定工。要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
《规定》指出,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可以实行合同化 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 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按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1984年10月,原劳动人事部和原建设部颁发了《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 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规定》,建筑业不再招用固定工人。企业除为解决职 工子女就业和接收院校毕业生而招用少量城镇合同制工人外,主要招用“离土不离 乡”户籍制度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当时的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除养老和 医疗待遇外,享受与固定工人和城镇合同制工人基本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这一阶 段,建筑业的用工形式趋于多元化。
三、 管理层与作业层“两层分离”,用工体制改革深化
实行工程总承包、管理层与作业层“两层分离”,是中国建筑业学习鲁布革水 电站项目的宝贵经验,实施施工管理体制改革以实现项目产出最大化的重大举措。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工 程项目承建单位受业主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和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
承包或部分承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生事物,符合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实现项目的最小投入和最大产 出。采用这种方式,建设各方责任明确,避免了设计方与施工方之间的沟通障碍, 不但减少了成本,而且有利于保证质量。
1987年,原建设部推广“鲁布革经验”,实行“项目法施工”,建筑业企业打 破了企业一工程处一施工队三级管理的行政建制,形成了公司直接管理工程项目部 的新型施工经营管理体制。同时发展企业内部劳动力要素市场,将自有固定工人和 合同制工人重新组合,为项目提供所需劳务作业。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 区建立合作关系,定向使用成建制的务工人员,与企业自有的劳动力组合一起,成 为企业劳务作业层。这一时期,建筑业基本上是实行“企业内部两层分离,形成以 固定职工为骨干,农民合同制职工为主体,农村建筑队为调剂”的用工制度。
四、用工资源市场化,成建制施工队成为施工作业主体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实 施以后,建筑业企业的劳务资源配置步入市场化的轨道。《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筑业企业为了保持弹性用工制度和降低成本,开始大量解聘农民合同制工人,以 至建筑业农民合同制的用工形式逐步消亡。建筑业用工制度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我拥 有、直接管理向社会化组织劳动力资源转变。企业原有的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队 伍逐步萎缩,企业以劳务作为承包方式,广泛使用以包工队为基本形式的劳动组 合。同时乡镇建筑业迅速发展,一些由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农村建筑队整合为 乡镇建筑业企业,成为带动农村劳动力从事建筑业的主要载体。自上世纪90年代中 期直至目前,基本上形成了 “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少量特殊专业技术工人为骨干, 以劳务企业或外包队成建制务工人员为施工作业主体”的用工制度,建筑企业用工 资源基本实现市场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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