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 限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程序及内容:
1、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 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3、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査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 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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