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从业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和匚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 术人员;
(三)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 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 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执业资格的取得】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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