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 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 (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 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 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 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 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 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 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 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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