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管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 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 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 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 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 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 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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