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的定义】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 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抵押办理凭证】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 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 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设 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 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问题】房地产抵押 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 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 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深圳资质网为您提供的关于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查看更多资质办理知识,了解深圳资质代办流程,请访问深圳资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