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 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 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 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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